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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键词:宁夏 | 时间:2007-7-25 18:35:00 | 阅读次数:56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地震、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蔓延、重大动物疫情、战争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牛羊肉、禽蛋、蔬菜、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引起某种或几种商品出现群众抢购、库存严重不足,导致商品脱销、价格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稳定的异常状态。 

      (二)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调控、部门联动、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安全有效”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一是紧张状态。生活必需品连续一周销量持续增长,累计增幅超过正常销量的一倍,市场供应较为紧张,价格出现波动,重点检测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情绪不稳定,出现抢购现象,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间隙断档现象。二是紧急状态。生活必需品连续一周销售持续增长,累计增幅超过正常销量的二倍,市场供应十分紧张,价格异常波动,重点监测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消费心理恐慌并开始抢购,部分生活必需品库存短缺,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三是特急状态。生活必需品连续一周销量持续增长,累计增幅超过正常销量三倍。供应极度紧张,价格急剧上涨,重点监测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群众消费心理出现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生活必需品出现断档脱销,市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由主管副主席任总指挥,商务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供销社、物价局等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 

      (三)各市、县(区)相应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各市、县(区)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落实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开展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四)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工作,指挥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工作。 

      2.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状态,提请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3.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部、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协调处理市场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应急时期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5.根据需要向商务部或外省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6.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对实施本预案的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建立重要商品市场监控和信息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牛羊肉、禽蛋、蔬菜、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和价格波动情况。 

      2.负责日常应急工作,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分析区内及周边市场趋势,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信息及异常情况。 

      3.综合相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5.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对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加强协调和舆论引导。 

      商务部门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商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分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商品采购、调运和市场供应。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市场供应紧张引发治安恶性事件发生,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和商场正常经营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市场风险调节基金;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所需各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经委、交通部门负责协调铁路、公路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力协调和调度,负责商品调运车辆的组织,保证生活必需品优先调运。 

      供销部门负责农村工业消费品的市场供应,保证主要农副产品货畅其流。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点监控点粮油价格变化、市场交易量数据和有关分析材料。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的各种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卫生、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测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供应波动,各级商务部门都要制定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实行分级调控和分级管理,并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市场供应波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完善储备手段,适度增加储备品种;积极争取国家生猪、牛羊活体储备;进一步做好食糖、食盐的储备。地级市要建立肉类商品储备。 

      (三)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设立市场风险调节基金,用于重要商品储备,平抑市场波动。 

      (四)建立本地区大中型批发市场、粮油加工企业、蔬菜生产加工基地,牛羊、生猪和家禽饲养基地及骨干流通企业名录库,掌握重要商品产销情况、商品调运渠道、供货商基本情况,遇突发事件,随时调动相关企业承担有关应急任务。 

      (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系统及统计资料,掌握本地区市场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量、供给量及社会库存,一旦发生市场波动,能迅速测算市场供需缺口,并及时调剂和补充商品货源。 

      四、监测预警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必须建立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销售和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各地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 

      列入全区市场监测的重点企业,应当与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测系统联网,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状态出现后,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后,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核实,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和自治区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定应急状态,启动应急保障措施。 

      3.及时将市场动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部报告。 

      4.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5.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二)应急状态出现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指挥部通报后,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和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三)应急状态出现后,自治区宣传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进入应急状态后,自治区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及时做好正面舆论宣传工作,稳定人心,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动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向上级报告市场商品供应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商品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进入应急处理状态后,要全天24小时监测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和价格的市场变动情况,并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办公室。 

      4.迅速执行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六、应急措施 

      根据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情况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一)紧张状态的应急保障措施: 

      1.迅速指导异常发生地的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要求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 

      2.迅速通报市场动态,要求当地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及企业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清查生活必需品周转库存,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当地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承办工商联手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组织辖区内骨干流通企业和重点经销商与生产企业签订货源应急保障供销协议。 

      4.当地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主动联系铁路、公路运输单位,保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及时调运。商务部门组织当地骨干流通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的采购,组织外地调进,增加市场供应。 

      5.运用储备商品和选择可替代商品组织市场供应,稳定市场。 

      6.实行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库存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报告,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7.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 

      8.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消费心理。 

      (二)紧急状态的应急保障措施: 

      1.迅速采取紧张状态的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2.提出自治区级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启动自治区级储备商品动用程序。 

      3.财政部门动用市场风险调节基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 

      4.建立商品调运的“应急通道”,经委、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力的组织协调,确保重要商品供应。 

      5.向其它省市求援,争取货源支持。 

      (三)特急状态的应急保障措施: 

      1.迅速采取紧急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 

      2.实行生活必需品异常情况半日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应急机构在每日11时、17时前,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库存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报告,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3.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国家储备。 

      4.在全区范围内对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5.事态持久并呈现恶化时,根据生活必需品资源状况,对居民实行限量供应措施。 

      6.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自治区政府发布指令,将全区社会资源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 

      7.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七、事后处理 

      (一)应急终止后,自治区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二)应急终止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补充国家、自治区、地级市储备商品。 

      (三)应急终止后,自治区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 

      (四)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的; 

      2.违背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6.对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各市、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
  • 新闻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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