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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院对刘新革涉黑一案终审判决

    关键词:高院 | 时间:2007-10-25 19:55:00 | 阅读次数:129

      本报讯 (记者 宗时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就刘新革涉黑一案做出终审裁定,刘新革、邹文国、刘志刚等15人被判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新革涉黑一案由银川市检察院提出公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新革等人自2002年以来以石嘴山市惠农区为势力范围,组织、领导以邹文国、刘志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杨山、郑学忠、赵炯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28人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聚众赌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触犯国家法律。7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该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赌博、非法拘禁、贩卖毒品、脱逃罪等多项罪责。其核心人物刘新革被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7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刘新革、邹文国、刘志刚等16人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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